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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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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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如何處理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離婚登記後,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財產問題重新進行處理。對此,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對該問題的處理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男女雙方自願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後,離婚一年以內,一方或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中“男女雙方離婚後”,是指通過登記離婚的方式而離婚的。在人民法院通過調解的方式離婚,雙方雖然也就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但該調解協議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是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以保證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協議內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提交的協議只經過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因此,對於確實存在欺詐、脅迫情況的,有必要給予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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