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財產分割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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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財產分割反悔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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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可以反悔嗎




    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便反悔



    現在,不少夫妻為避免法庭上的“脣槍舌劍”,願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今年10月1日實施,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不用再尷尬地找單位開證明,離婚登記將會成為更多人的選擇。但問題是,有的人在登記離婚後,不主動履行離婚協議,或拿到離婚證後又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比如,有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約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個月內搬出。可離婚後另一方卻“按兵不動”,遲遲不願按協議履行。遇到這種情況,一方當事人可根據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簽訂協議並非兒戲,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為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雙方履行協議。



    還有一種情況,當初離婚登記時心甘情願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比如有的人為了儘快離婚,表示願意放棄所有的財產。離婚後卻反悔了,越想心裏越不平衡,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針對這種情況,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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