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哪些屬於私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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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哪些屬於私有財產

離婚哪些屬於私有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並結合審判實踐,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一方結婚以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具體來説一是各種收入,例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婚前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粧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 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 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 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 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5) 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 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 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二、女方的嫁粧是個人財產嗎

“嫁粧”是指新娘帶到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孃家支付的,但“嫁粧”究竟是送給婚後的婆家還是專為婚後的女兒準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一般孃家陪嫁出於兩種原因:

(一)為了女兒過得更好些,貼補家用,或以備應急。

(二)儘量給女兒爭取在男方家的地位,嫁粧多可以顯示女方家有經濟實力,這樣可使女兒在家庭中得到更好的尊重。

一般來説,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在此期間,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均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而孃家的“陪嫁”如果是在此期間送出的,應該視為是一種“贈與”行為,所以該財產應該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但是,依照不少傳統的民間習俗,一般百姓通常認為,孃家的陪送只是孃家給予女方的個人財產,以供其在日後的生活中使用,而不是給男方的財產,因此是屬於個人的財產。筆者同意這種觀點。

屬於一方私有的財產,也就是個人財產,這需要與共同財產作出區分。尤其是在離婚解除夫妻關係的時候,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允許分割的只是共同財產。一方私有的財產不能主張分割,這也不會得到法院支持。而有的人在離婚的時候,可能會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對另一方權益的侵害,此時可以對轉移、隱瞞財產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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