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財產分配 - 律師需要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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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律師需要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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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離婚之時,要對許多事項作出處理,如孩子的撫養權歸屬、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等等。大部分夫妻在離婚時都會選擇協議 離婚,將相關事項協商一致後在離婚協議書中作出約定即可。那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律師需要請嗎?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律師需要請嗎?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無需律師,雙方到民政局辦理手續即可。在辦理完手續之後,可以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進行財產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一般來説,如果夫妻對離婚財產協商一致,説明雙方並未存在相關糾紛,因此也就無需請律師了。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但如果其中一方有出軌等行為的會被認定為過錯方,在分配財產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作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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