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給父母婚後可以重新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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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給父母婚後可以重新分嗎?

婚前財產給父母婚後可以重新分嗎

婚前財產給父母婚後一般是不可以重新分割的,因為已經是父母的財產,除非父母同意分割才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條、婚姻法18條所稱的“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夫妻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

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於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准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准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如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4、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夫妻之間除非對婚前財產的問題有其他的約定,不然的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能夠分割的部分僅限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況且,在已經把婚前財產贈送給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財產跟子女的財產權,兩者之間是相互不瓜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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