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婚內出軌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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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內出軌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啥

提到軍人,在我們的眼裏就代表着國家的形象,軍人在普通老百姓眼裏的形象是非常的正直和高大威猛的。儘管如此,在感情上可能也會犯錯,如果軍人婚內出軌的話,配偶方也是可以申請離婚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軍人婚內出軌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啥的問題。

軍人婚內出軌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啥?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1、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2、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3、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裏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離婚財產的分割應遵循的規定:

1、雙方協商決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可以看出,一般來説,法院在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時候,會盡量秉着平等分割的原則進行。但是,婚內出軌是屬於過錯方,所以分割財產時也會優先考慮配偶。其實如果遇到了婚內出軌的這種情況,對於出軌方來説,完全可以進行協議,針對夫妻財產分割也是如此,因為畢竟自己屬於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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