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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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之比較

遺贈指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死後贈給國家、集體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法律制度。而遺贈扶養協議指公民與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的協議。

一、遺贈

遺贈具有如下特徵:(1)它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2)受遺囑人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 而不包括財產義務。(3)遺贈須由受遺贈人親自接受,並明確表示接受時才發生遺贈的法律效果。(4)遺贈是在遺囑中規定的,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 (5)受 遺贈人無權參與財產的分配,僅能從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

二、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合同;(2)遺囑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3)遺贈扶養協議在適用上具有優先性,其優先性表現在: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相牴觸時,遺囑無效,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於遺囑,遺囑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4)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權利只能在受扶養人死亡時實現。

三、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之區別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都是財產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在生前作出處分,在死後實現財產所有權轉移的行為,但是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採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採用遺囑形式。

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後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於死後生效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

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

5.《繼承法》中關於受遺贈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而 上述規定並不適用於《遺贈扶養協議》中的當事人,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本身就是遺贈人與扶養人就扶養、遺贈相關事宜達成合意的一種書面表示,從協議成立之日起 開始發生法律效力。遺贈人享有受扶養的權利,但同時應當承擔生前妥善保管遺贈財產並在死後將財產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義務;扶養人享有在遺贈人死後取得遺贈 財產的權利,但必須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權利只能在受扶養人死亡時實現。

四、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

1.扶養人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合同,扶養人應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

2. 遺贈扶養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為:遺贈人、扶養人,不宜用遺贈人、受遺贈人或者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稱謂。因為《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籤 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56條也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 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五、遺贈扶養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1.扶養人(受遺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各稱、數量、處所。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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