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分割財產的被告是誰呀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離婚起訴分割財產的被告是誰呀

一,離婚起訴分割財產的被告是誰呀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次日起計算”,根據上述規定,法律規定並未對提起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的時效規定為兩年,只是明確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偽造共同債務,夫妻一方要求再次分割的,規定時效為兩年,本案原告要求分割的財產是在離婚是雙方未分割的財產,不存在隱匿等情況,不適用兩年的時效。

二,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財產的分割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有關的條例,如果付諸法律手段就需要自己遵循有關的條例,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在既定的法律條件上需要自己學會做好充分的準備,這樣問題的處理就不會喪失積極的意義,但是更多的是自己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