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財產歸子女所有可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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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財產歸子女所有可以麼?

一、離婚後的財產歸子女所有可以麼?

在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很多父母離婚時會選擇將孩子和財產“捆綁”的方式,保障孩子成長所需資源的同時,也能保證自己的財產權益。常見的方式就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共同的子女。

離婚房產可以歸孩子所有。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成立。

根據合同法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而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的贈與合同,並不屬於法定不能撤銷的合同。

並且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應以依法登記為準。本案中,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子女,但在離婚後一直未辦理房產過户手續,現李某起訴要求撤銷房產贈與,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綜上,如果當事人涉及到離婚房產贈與子女問題,儘量儘早完成房產過户,以免因一方反悔造成糾紛及損失。

二、離婚時彩禮應該歸誰?

婚約財產返還的標準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説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有些父母會將財產給子女,這樣可以保障子女今後的生活。將財產給子女的約定只要建立在雙方協商自願的基礎上,就是有效的,雙方可以簽訂協議。如果是房產贈與,則應該完成房產的過户,如果父母沒有給子女分割的,子女也沒有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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