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指定繼承公證需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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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指定繼承公證需要嗎?

一、夫妻財產指定繼承公證需要嗎?

需要。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公民死亡後,其合法財產就成為其遺產。要明確該遺產的最後歸屬和安全,就涉及到繼承的問題。繼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的遺產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

繼承具有三方面的特點:

一是繼承涉及的遺產的範圍廣泛。按照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二是參與繼承的當事人眾多、身份不同。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這裏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如果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是法律關係比較複雜,既有一般的直接繼承,如果繼承人中有的已經死亡,因為死亡先後時間不同,又有轉繼承和代位繼承之分。一些複雜的繼承案件,就可能牽扯到幾家人甚至幾代人。還有的繼承人要求繼承,而有的人自願放棄。有的繼承人住在當地,有的住在外地甚至國外。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也會因自己身份的不同而不同。

繼承權公證是公證處常見的公證業務,但不是法定公證事項,法律沒有硬性規定繼承遺產必須辦理公證。繼承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涉及的繼承人眾多,遺產保管單位或登記部門一般不負複雜的法律審查、確認責任。家屬如僅持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自己的身份證明,相關單位一般不予辦理過户手續。要解決遺產的最後歸屬問題,有兩條途徑:如繼承人之間有爭議,應到法院訴訟解決。如無爭議,可通過非訴訟程序,即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和氣解決。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人會選擇公證辦理遺產手續,上法院打繼承官司的畢竟是極少數,也會傷了和氣。

當事人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一般是基於遺產保管單位或登記部門的要求。依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證書具有準司法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與法院的裁判文書、調解書一樣,當事人可以憑藉繼承權公證書到有關單位辦理遺產的過户、領取手續。在此提醒大家,辦理繼承權公證要及時,時過境遷,參與繼承的人會更多,調查取證會更加困難。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證之後的財產指定繼承是更有法律效益的,而且在公證的時候就要提交相關的材料和辦理相關的手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害,所以,在辦理公證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這樣相關部門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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