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案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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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案由是什麼?

一、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案由是什麼?

離婚後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當事人在解除婚姻關係時,由於未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配,在離婚後針對前述財產的分配而引起的糾紛。此類案件的爭議應當是離婚後男女雙方當事人婚內夫妻財產未分配的部分。而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是指夫妻雙方在履行夫妻財產分割時產生的,對夫妻財產約定的履行或效力的糾紛。本案中,男女雙方已經在離婚時對夫妻財產的分配進行了約定,爭議焦點為男方拒不履行協議,因此,該案案由應當確定為夫妻財產糾紛。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有效要件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的有效要件未明文規定。在解釋上、夫妻財產約定既為一種身份財產合同、又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當特別法無規定時、可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由此、夫妻訂立財產約定應具備以下要件:

1、夫妻雙方必須具有締約能力。基於夫妻財產約定乃是附着於婚姻而存在的合同、應依身份行為能力確定當事人有無締約能力、有結婚能力即有締約能力。我國婚姻法並未完全禁止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結婚、故夫妻一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不妨許可夫妻訂立財產約定、只是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作出的約定可以依法撤銷。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9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範圍、不得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規避夫妻相互扶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更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4、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

約定財產製系規範夫妻間因婚姻發生的財產關係、其約定的內容主要有:

1、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可以選擇如下模式:

(1)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2)約定實行完全共有制、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的財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

(3)約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即部分婚前財產和部分婚後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部分為夫妻個人所有。

2、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還包括對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內容。

3、約定對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如何清償。

4、約定婚姻關係終止或約定財產製終止時夫 妻財產的清算與分配。

為了更好的保障離婚雙方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在離婚時要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同時也是會按照照顧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處理,同時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所有收入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不能未經允許就隨意的轉移和隱瞞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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