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個人所有發生糾紛時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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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個人所有發生糾紛時該怎麼處理?

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個人所有發生糾紛時該怎麼處理?

有約從約,只要約定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無違反法定的情形就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一方違約協議無法解決的可以訴訟。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約定方式,對他們的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法律制度。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哪些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夫妻之前的財產是可以在婚姻續存期間內進行約定的,但如果雙方對約定發生了糾紛,那麼就可以選擇走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雙方在約定都是出於公平、自願,這樣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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