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分割財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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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分割財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一、離婚時分割財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範圍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人和其他合法收入,但雙方約定屬個人所有的財產除外。根夫妻雙方在婚煙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二、離婚後的財產應怎麼分割

1、分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妻分居期間彼此沒有聯繫,此期間各自所得到的財產夫妻分別管理和使用,很多離婚當事人因此而認為此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可以視為個人財產,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只要夫妻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沒有生效,則在法律上雙方仍然屬於夫妻關係,所產生的一切工資、獎金等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方法: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必要的補償。

2、夫妻所負擔的債務的處理方法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由個人承擔,但如果該負債是為購置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產或其他貴重物品,而該物品又因夫妻關係的長期存續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則該負債,應按照夫妻共同負債處理。

3、一方有隱匿和轉移財產行為時的處理方法

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夫妻均分,但是婚姻在破碎的過程中很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一方並不知道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存在但不確知具體數額,又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對方卻矢口否認。例如,家裏的存款一直被男方控制,離婚時男方只承認一半存款的存在;再如,女方離家出走已經一年了,一年後回來提出離婚,男方只知道女方在外面賺了大錢,無法確定她在這一年內的具體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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