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前 - 處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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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前 處分繼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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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前 處分繼承的條件是什麼呢?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只是繼承順序不同;孫子女、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各法定繼承人的認定:(1)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配偶互為法定繼承人的前提條件。(2)子女。根據婚姻法的第10條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子女對父母的繼承權不受父母婚姻關係變化的影響。(3)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他們不是法定繼承人,只是在代位繼承時可以享有一定的繼承權。(4)根據繼承法規定,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則包括同父母、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法定繼承的順序   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指在繼承開始後,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次序,其具有強制性。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優先繼承全部遺產的權利;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或   不存在時,才能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以上是財產分割前 處分繼承的條件是什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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