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會凍結第二任夫妻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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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的夫或者妻一方所負的債務,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二人均負有償還責任。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依法凍結妻子的銀行賬户。

法院會凍結第二任夫妻的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此規定明確,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然後作“但書”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

可以凍結債務人財產的情況:

起訴後,如果勝訴的,而當事人不履行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根據對方財產情況及應支付的金額大小,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户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

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因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很有可能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所以法院在進行強制執行的時候凍結完丈夫名下的財產之後,也有可能將妻子的財產進行凍結,直到雙方將所欠財產進行償還完畢,才會對名下財產進行解除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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