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於財產分配問題的處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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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關於財產分配問題的處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關於財產分配問題的處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由於《婚姻法》會隨着明年初《民法典》的實行而實行,故此直接看一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關於財產分配問題的處理辦法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協議離婚後發現隱瞞財產怎麼辦?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若感情破裂、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雙方,在財產風方面存在爭議,且經過多次協商,依舊無法確定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案,此種情形下,與離婚的任意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在擬定離婚訴狀之後,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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