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內財產 - 新婚姻法規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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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內財產 新婚姻法規定如何分割?

離婚率在近幾年一直呈現上升趨勢,並且在近十二年都持續攀升。婚內財產的分割問題也無疑成為了所有人最為關心的問題。那麼關於婚內財產 新婚姻法是規定如何進行分割的呢?接下來,本文會為你進行關於這方面的詳細解答。

一、法定夫妻婚內財產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婚內財產分割概念

旨在繞過婚姻關係問題直接解決雙方之財產糾紛,以保護在夫妻關係中處於弱勢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益。

該制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中所有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三、婚內財產分割適用情形

適用的情形,婚內共同財產分割制度適用的情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婚內財產 新婚姻法是如上文所述進行分割和處理的。只有瞭解了這些相關的內容,才可以在現實生活中真的遇到類似問題時,合理運用法律的武器,來解決自己的實際困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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