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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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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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即生效,有異議的一方即使向法院提起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的,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要特別注意,避免出現後悔無門的情況。那麼,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的?

1、 首先,必須是雙方自願簽署,存在欺詐、脅迫情況的,協議無效;

2、 必須雙方親自簽署,不是雙方親自簽訂的,也屬於無效協議;

3、 最重要的就是關於財產分割內容的寫法了。切忌圖省事出現,如,“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分割”、“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雙方已自行分割完畢”等籠統説法。

4、 在未調查清楚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時,切莫心急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朋友為了儘快解決離婚麻煩,往往沒弄清楚夫妻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就簽訂協議,這是很危險的。很多人會忘記將貸款房屋、股票、公司股權等財產計算在內就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還特意強調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以致最後後悔莫及。

在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雙方協商的就是財產的分割,可是在財產分割時,如何收集財產的證據成為最頭疼,也最為重要的問題。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很多情況下自己無法順利收集,比如,房產、對方隱匿、轉移的財產、對方擁有的公司股份等等,遇到這種情況時,就可以選擇請律師收集證據,律師在收集證據方面有着獨特的優勢,如在收集對方公司股權時利用律師證及律所的證明就可以順利收集到想要收集的證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後財產也是可以進行分割的,但要確定那筆財產是否為共同的財產,如一方有轉移或者隱藏的話,那麼當事人是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重新分割雙方的財產,因此,在寫直訴狀的時候就要把所有的案件經過寫進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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