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同夫妻財產的區別是什麼
一、家庭財產同夫妻財產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一樣:前者主體是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後者是全體家庭成員。
2、財產來源不同:前者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後者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
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
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二、哪些屬於婚內財產?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一大家子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這種居住模式已經越來越少,因為也容易滋生各種不必要的矛盾。不過,夫妻結婚以後可能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如果夫妻將來有了孩子,家庭成員當然就包括孩子了,將來孩子個人有了合法收入的話,家庭財產就是父母和孩子加在一起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