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婚前財產的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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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婚前財產的辦法是什麼?

在大中城市,甚至是農村,離婚已經是比較普遍的事情,夫妻雙方過不下去,感情出現裂痕後,最終的解決方式可能就是離婚。在辦手續之前,雙方對家裏的財產要進行清點,其中有些是婚前財產。那麼,離婚財產分割婚前財產的辦法是什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離婚財產分割婚前財產的辦法是什麼?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二、處理婚前財產分割要注意什麼?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分割是離婚程序中重要一環,關係到雙方的經濟利益。離婚財產分割婚前財產一般還是歸個人所有,這不能和夫妻共同財產相混淆。如果婚前財產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得到的,也應該算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比較多的條款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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