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怎麼用掉合法?
一、夫妻財產怎麼用掉合法?
夫妻財產的合理處置辦法如下:
(一)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三)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
(四)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雙方共同存在連帶責任。
(五)夫妻雙方因管理共同財產所花費的費用應當由共同財產支付。
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屬於共同財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在沒有獲得對方的同意時,不能隨意的處置,否則若是使用共同財產之後,不能得到夫妻另一方的認可,此時使用的不能被當作是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想要向別人借款的,若是在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借的,此時也不能算作是故意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