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國外財產舉證有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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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國外財產舉證有必要嗎?

離婚國外財產舉證有必要嗎?

離婚雙方非同一個國家的在進行離婚財產的分割時需要進行財產舉證。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二、離婚財產舉證時間限制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院一般都能嚴格按照最高院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內沒有舉證,法官不會主動告知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遇到離婚訴訟案件可聘請律師。

離婚訴訟時舉證也是比較關鍵的問題,在離婚訴訟中以下證據是很重要的: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各項相關證據;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登報資料等證據。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報警記錄、證人等相關證據;

2、 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當原告是否具備訴訟資格很重要,離婚雙方在財產分割時需要明確各自的財產,財產明細需要真實,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之後的判決中,雙方無異議的決議就此生效。雙方應該及時履行財產分配。解除婚姻關係後兩者就沒有之前的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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