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產是公婆名下離婚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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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房產是公婆名下離婚怎麼判

如果房產是公婆名下離婚怎麼判?

房產是公婆名下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應當將房產判給公婆,由公婆取得房產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雙方只能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其他的財產是無權分割的,即使由人民法院對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也只會對共同財產作出處理,對於其他財產的分割是不會受理的。離婚時,房產在公婆名下的,人民法院會判給公婆,不會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對房產有出資的,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出資額的性質,夫妻雙方贈與公婆的,無法要回,將資金借給公婆的,屬於債權,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公婆進行償還,然後對資金進行分割。

二、離婚的方式

夫妻雙方選擇離婚的,可以按照以下情況選擇離婚方式: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方式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後,會准予離婚。

離婚時,夫妻雙方只能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房產位於公婆名下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無權進行分割。即使夫妻雙方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不會對房產進行分割,只會將房產判給公婆,由公婆取得房產的所有權,無法分割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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