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附件財產清單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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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附件財產清單內容有哪些?

一、離婚起訴附件財產清單內容有哪些?

法院離婚,法院自然會審查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在審判,不少當事人因不瞭解共有財產狀況拖延了庭審,甚至造成二次開庭,增加了自己的訴累,也影響了法院的辦案效率。所以,到法院離婚,製作財產清單很有必要。離婚財產清單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房產情況;

2、存款情況;

3、股票、國債等有價證券情況;

4、傢俱電器情況;

5、貴重物品情況;

6、車輛擁有情況;

7、公司股權等企業投資權益擁有情況;

8、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擁有情況;

9、接受贈與或繼承財產的情況;

10、以第三人名義持有但由夫妻出資的財產情況;

11、當事人雙方婚前財產擁有情況;

12、其他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擁有情況;

13、雙方有無婚前或婚內財產約定;

14、雙方有無共同債權債務或個人債權債務。

二、離婚訴訟財產清單提交

離婚案件,對夫妻雙方財產分割及爭議是一併處理的,法院是按要求分割的財產數額收取訴訟費的,因此,在立案時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律師建議經濟條件較差的當事人儘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一致,協議離婚的可能。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而對於法院來説,因為可以根據開庭審理時雙方爭議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自2007年4月1日之後,法院實行新的訴訟費收費辦法,如果夫妻雙方財產爭議數額不足20萬元,就不必為此動腦筋了,因為,對財產爭議數額在20萬元以下的,法院不再加收財產費了。

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共同財產的認定上,應當根據離婚財產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一般可以採取舉證的方式,如果不能證明某項財產是個人一方財產的,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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