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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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協議財產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雙方依據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手續後,該離婚協議書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雙方應該遵守協議書的內容,一方違反協議書約定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訴。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司法解釋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對一方不支付補償款的行為,另一方應依法向法院起訴。如一直不執行,可以起訴要求強制執行。

夫妻離婚時,應當對有關財產的分割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離婚協議,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協議內容並遵照執行,如果一方違反協議內容的,另一方有權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司法機關根據離婚協議的違約情況,對雙方的財產分割情況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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