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後撤訴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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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後撤訴規定有哪些內容?

如果夫妻之間因為夫妻關係不和,而導致起訴離婚了,但是如果在這過程中,一方想要撤訴的話,所以我們來共同討論起訴離婚後撤訴規定有哪些內容?根據有關規定,對於起訴之後還想要撤訴的事,可以根據相關的內容進行申請的。具體看下文。

1、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概念和作用,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着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在閲讀過本篇文章,我們也就能夠了解,在我們國家對於離婚訴訟的這些相關案件中的一些規定,因為這不僅能夠提醒廣大的讀者朋友們,在遇到類似的案件能夠知道怎麼辦,同時我們也能夠解決起訴離婚後撤訴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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