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基金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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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基金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清算基金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關於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順序的問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產財產的司法解釋

舊破產法第28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破產財產的構成,為處理破產案件中認定破產財產提供了統一的法律標準。

第二十八條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但是,新破產法對“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做了清楚的區分。其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在破產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新破產法僅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卻沒有具體規定破產財產的構成,因此很容易導致在處理破產案件時,對於具體財產是否是破產財產而發生爭議。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關基金財產破產清算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 ,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當事人在進行財產清算時,還需要對上述規定的情況進行清償,涉及到 工作的工資待遇或者賠償情況應當優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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