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分配級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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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分配級順序是什麼?

一、財產保全的分配級順序是什麼?

申請財產保全的分配級並沒有先後順序,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決定是否進行財產保全。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擴展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採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於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

第二,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當事人財產涉及到多個法律關係並且在相關的其他人要求下進行了保全凍結,此時財產案件經過了進一步的審理後法院得出的適當比例中並沒有分配的順序,因為總共財產的份額就是固定的,只要財產的相對人主動進行了申請自然會有份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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