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財產的分割與分配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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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財產的分割與分配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合夥財產的分割與分配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合夥財產的分割與分配的區別主要就是在於概念不同,分割是強行的分割合夥財產,而分配,大多是指幾位合夥人共同協商的情況下,有好分配現有財產。

分割,指把一個整體或有聯繫的事物強行分開。在數學中,分割亦稱分劃、分法,是一個區域的分解方法。

分配是指社會的經濟資源配置過程。主要是指勞動力、資金或資本、生產資料等資源的分配。是以分工為前提的社會生產按比例進行的物質條件。不論社會經濟制度的性質如何,只要該社會的生產是以分工為前提的生產,就必須按比例配置經濟資源,只有這樣,才能按比例進行和發展各類生產。通常所講的分配是指社會新創造的勞動產品的分配。表現為社會產品在社會或國家、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之間分割和佔有,是人們社會生產關係的一個方面。這種分配既是價值的分配,又是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分配;既在物質生產部門內部進行,又要在全社會範圍內進行;既要滿足社會再生產的需要,又要滿足社會成員的生活需要。

二、合夥企業法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税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

嚴謹的來説,合夥財產的分割與分配也沒有什麼大的區別,對於幾位合夥人來説,無論是分割或者是分配財產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制度,另外合夥企業在瀕臨破產倒閉要分割現有財產的時候,分割的順序當然不是先考慮幾位合夥人的,企業所有員工的債務債權關係是排在債務清償的第一順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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