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寫婚前協議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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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寫婚前協議有什麼用?

一般寫婚前協議有什麼用?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究竟哪些財產是婚前財產,這在離婚時往往成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沒有婚前協議的情況下,對於那些無法明確取得時間的貴重物品,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就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簽署婚前協議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2、確立雙方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以及採用共同財產制還是區別財產製,簽署婚前協議後,有利於夫妻雙方在長久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更好的使用、分配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其他所得。

3、確定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簽署婚前協議,有利於更好的維持雙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質,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壞感情行為等問題的發生。總之,簽署婚前協議的目的在於防範危機的同時也有助於提高生活品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合上面據説的,婚前協議是由雙方來進行協商書寫,而且寫此協議的目的,就是為了對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從而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只要此協議一旦生效,那麼雙方就需要按此協議來進行履行,如果一方違約那麼是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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