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二婚離婚財產分割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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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二婚離婚財產分割如何操作?

隨着人們婚姻觀的不斷放開,農村離婚的現象也多了起來,其中還包括二婚離婚的情況。在辦離婚的過程中,孩子撫養權和財產分割永遠是兩個最重要的話題,在這方面引發的糾紛和矛盾增出不窮。那麼農村二婚離婚財產分割如何操作?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的説法。

一、農村二婚離婚財產分割如何操作?

二婚離婚財產分割和一婚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區別不大,也是先把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個人財產分出來,然後再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

二、再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呢?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即通常一方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這也不是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結婚未滿8年,但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三、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夫妻之間因婚姻關係而存在的的撫養義務,雖然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但在離婚時,如果一方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但這種幫助是有條件的。

總的來説,農村二婚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和一婚離婚沒什麼區別,夫妻雙方應該將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分清楚,然後再根據相關原則分割共同財產。通常情況下,如果雙方是自願離婚,沒有過錯的話,夫妻財產應當平分。考慮到孩子撫養的話,也可以對擁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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