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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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隨着時代的不斷變化,人們的思想已隨之改變,不再沿襲傳統的孔孟思想,尤其是婚姻觀念更是較之過去更加自由、開放一些。但是又有農村相對城市而言經濟較為落後、風俗習慣也較多,因此農村家庭離婚時的各種細節不同於城市。那麼,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呢?

一、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對審理農村離婚案件的幾點建議

(一)充分發揮基層村組以及人民調解員和陪審員的調解作用

村民委員會作為我國最基層的村民自治組織,擔負着管理轄區村民日常各種事宜的任務。村組班子領導成員一般都是由在本地具有着一定名望和地位的人員組成,他們對一方的治安和發展起着協調和促進的作用。所以在離婚案件中一定要充分發揮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和人民陪審員,以及政府調解員的作用,對一些爭議性比較大,矛盾比較尖鋭的離婚案件邀請他們參與其中,做到及時發現,及時介入,及時調處,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從而減少離婚糾紛的發生。司法實踐表明由村委會或者人民調解員介入的離婚案件往往解決起來更加順利,且能夠將矛盾降到最低程度,社會效果更好。

(二)法官嚴格把握自由裁量權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對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將調解貫穿於整個訴訟過程當中,所以法官必須重視調解手段,“能調則調”,對一些實在沒有調解必要的案件則“當判則判”,總的原則是“調判結合”。法院是解決婚姻糾紛的最後途徑,法院一旦判決離婚,一個家庭會因此解體。因此,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中,應謹慎行使裁判權,全面考慮農村婚姻的特點,認真審查、仔細研究,查明雙方離婚的真正原因,正確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通過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多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對感情確已破裂的,則應及時公正處理,對仍有和好可能性的案件則儘量促和。

(三)熟知鄉規民約,審理方式應靈活多樣

農村特殊的地域,造就了中國是一個鄉土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如何準確的審理一件離婚案件是擺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考驗,這不僅需要法官具有精湛的業務素養,熟悉法律學術知識,還需要基層法官熟知鄉規民約,對民間婚禮和一些風俗習慣進行了解,比如在處理陪嫁物時,有的地方是男方將陪嫁物買好後,提前送到女方家,到了迎娶當天再由女方帶過來,這與真正意義上由女方自籌陪嫁物是相反的,所以在返還陪嫁物時,就不能一概而論的認為是女方的財產。熟識鄉規民約能給法官辦案減少很多麻煩,因此必須掌握。

綜上所述,小編已經為您解答了“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因為農村家庭的日常收入基本來源於耕種土地以及農作物的經濟收益等,因此離婚時的共同財產不易分割,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學會並嚴格把握自由裁量權,能夠平等的顧及離婚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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