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要辦婚前財產公證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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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和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再婚已成為普遍現象,但引發出來的家庭和財產糾紛十分突出。為了避免再婚所引發的經濟和民事糾紛,再婚要辦婚前財產公證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再婚要辦婚前財產公證麼?

一、再婚要辦婚前財產公證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婚姻法》規定,老人可以在登記結婚前,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約定的主要內容可以是(1)各自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2)婚後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各自所有等。對於婚前財產約定書而言,該約定書的生效條件一般是“自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生效”,即前述約定書的內容待雙方登記結婚之後方才生效,不登記結婚,就不生效。若一方按照前面的建議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當這段婚姻走到盡頭時,關於財產的歸屬,就會按照前述婚前財產約定書的約定來認定。

如果需要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或夫妻財產約定書公證”,雙方當事人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並帶好雙方的户口本、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和有關財產權屬的證明材料,並擬好約定書的主要條款。約定內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具體、清晰,沒有歧異。雙方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沒有任何被脅迫或欺詐的情形。經過公證員審查符合辦理公證條件的,就可以出具公證書。

二、再婚辦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啥

中老年人再婚財產公證,有相當一部分隱藏着債務糾紛,其特點多為建房或者是買房時欠了一部分外債,有些是子女出資等,再婚時有的顧於某種因素,不願提外欠債務,如果類似問題存在,在因公證時審查不嚴,再婚後很可能出現債務糾紛,進而影響公證文書法律效力。

辦理中老年人再婚財產公證時,承辦公證員應當將申請當事人所要涉及到的財產證據收齊,在條件可能時,儘量讓雙方當事人的子女部分到場,必要時承辦公證員也可直接讓當事人提供各自的子女情況及聯繫方式,然後避開當事人向其子女詢問情況並作好詢問筆錄(備查)。

再婚的雙方當事人可能都有一定數額的財產,還可能在前一段婚姻中都已經生育了子女,重組家庭後,雙方因為財產處分,子女撫養等問題發生糾紛的概率更高。為了防止這些情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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