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產證還沒辦好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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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新婚姻法房產證還沒辦好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我們知道,夫妻雙方如果離婚,婚後的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平均分配。因此許多人會作婚前財產公證,將各自的財產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離婚時就不會因為財產的分配產生爭議了。那麼,房產證還沒辦好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嗎?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房產證還沒辦好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如果房子是婚前購買,購房收據及產權證日期(都是婚前的日期,相距一年左右)都是證據,根本無需再做什麼婚前財產公證,一旦離婚房子將被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屬於其中一 方所有,不會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房產是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該房產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配。而在婚前購買的房產即使未辦理好房產證,但也會有可以證明購買時間的相關證據,因此並不必要進行房產公證,但法律也並沒有限制當事人將房產進行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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