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侵權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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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財產侵權如何維權

共同財產侵權如何維權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為系無權處分行為,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侵權。作為不知情的配偶,因涉及到交易相對人,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市場繁榮和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上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用於阻卻原所有權人的追回權,在處分的標的物上新創設一個所有權歸善意第三人所有。因此,在受讓人不構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可以行使追認權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並由法院判令恢復原狀,恢復登記至無權處分前的登記狀態。在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無權追回共有房屋,由於法定夫妻共有財產製,只能在離婚時才能就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請求另一方賠償。這裏需要提醒的是,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不能單純從產權證上是夫妻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進行簡單判斷,需要結合房屋取得相關事實及婚內財產約定內容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判斷。

二、侵權的分類

1、根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2、根據侵害對象的不同,分為侵害財產權行為和侵害人身權行為。

3、根據致害人的人數不同,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4、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不同,分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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