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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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1、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根據《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3、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有何法律效果

1、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是完全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的內容可以看出,夫妻有權處置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前提是必須要經過雙方的同意,如果不經過同意,則是無效行為。個人認為,離婚是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情,最好雙方當事人私下進行協商,如果真是是協商不了在走法律程序。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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