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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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如何執行

離婚後財產分割如何執行

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

夫妻已經離婚 能執行對方的財產嗎

離婚後在執行階段,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執行被執行人新配偶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本案中,丈夫向高某借款100000元購置房產,係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且該債務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而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產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雖然離婚,但所欠的共同債務應以共同財產予以清償。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及本案具體情況,丈夫所欠的債務應為夫婦共同債務,應以其共同財產予以償還。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依法追加為本案被執行人,對登記在其名下的涉案房產強制執行(以執行標的為限)。

一、當前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的主要做法

一般而言,生效裁判文書往往不對債務的性質作明確的表述,也不表述被執行人配偶應承擔義務。依據債的相對性,按照法律文書的既判力原則,被執行人配偶不是償債主體。然而,基於相關法律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予以執行。執行實務操作中,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不予執行,或終結執行或中止執行程序,由債權人再行訴訟,取得對債務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後,再予以執行。二是在執行程序中,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提供證明該債務為共同債務的證據,法院經審查聽證程序,確認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三是法院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直接確認被執行人配偶為責任義務主體,同時對相關財產直接作出查封、凍結和扣押強制措施,在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時,再行聽證審查,且由被執行人配偶就該債務不是共同債務進行舉證。筆者以為,第三種做法有其現實合理性。

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的執行與生效判決既判力的衝突

如果確認債務性質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執行人配偶應為連帶債務人,但要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首先要解決執行名義的問題,即:生效的法律文書只明確債務人為夫妻一方,另一方承擔債務缺乏生效法律文書依據。有觀點認為,即便有證據證明系共同債務,從堅持判決既判力的角度,應認定判決書確認的債務人為個人債務,不應當把夫妻另一方作為連帶債務人,否則將引起既判力的無限擴張。筆者認為,基於訴訟穩定性、當事人訴訟能力以及糾紛的徹底解決等因素考量,在特定情形下,將判決的拘束力適用於當事人之外與當事人或糾紛本身有某種聯繫的人,有其正當合理性。前述第一種做法,中止執行程序,待審判部門的訴訟完畢後再行執行的做法,儘管能達到權利義務明確的程度,但效率較低,浪費司法資源,不易得到執行申請人的理解,不利於依法高效執行兑現,有違執行工作規律和價值追求。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性質不明的處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相關司法解釋更是對夫妻共同債務有明確規定。然而,當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事實尚不足以界定債務性質時,是推定為一方個人債務,還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此規定明確,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然後作“但書”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筆者認為,作推定為共同債務的處理符合我國國情。

債權人知曉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問題

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為債權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行對第三人清償債務,清償後,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實踐中,夫妻雙方約定的分別財產制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能否對抗債權人?有觀點認為,基於公證在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和公示效力,可以對抗債權人。

認定為個人債務時可執行財產的範圍

當確定債務性質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時,被執行人可執行財產的範圍如何界定?有三種觀點:第一,僅能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嚴格排除在外;第二,除個人財產外,可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但以二分之一為限;第三,不僅可執行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且可全額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只需將夫妻另一方個人財產排除在外。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文書只判令被告一人承擔責任,且經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依據。如果執行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勢必要對共有財產進行強制分割和處置,將會損害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且法律規定共同共有財產需要共有關係解除才能分割。第二種觀點認為,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進行財產分割。在作財產分割時,為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且按照公平原則,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二分之一較為合理。第三種觀點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沒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劃分範圍。從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則出發,一共有人對另一共有人的抗辯在共有關係沒解除和分割前,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只能先以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關係時,再要求被執行人一方承擔內部責任。筆者傾向於第三種觀點。

利用離婚逃避債務的執行

在債務發生後,債務人通過離婚方式逃避債務的做法有:處理共同財產時,債務人不分或者少分財產,對共同債務部分,要麼根本不作處理,要麼由債務人承擔,或按比例分擔。對於上述做法的效力,有三種觀點:

一是直接否認法律文書對抗債權的效力,繼續對財產予以執行;

二是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判決撤銷生效法律文書;

三是對於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並分配財產的,應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財產分割部分進行再審,撤銷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離婚財產分割兩個人可以在私下進行協商,協商一致,雙方可以口頭達成協議,然後到相關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就可以,但是如果協商不可以達成一致,那麼,就要走法律程序,在離婚時,如果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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