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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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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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屬於夫妻雙方因各種原因實在無法共同生活下去了之後的最佳選擇。離婚有多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和平協議離婚,這種離婚影響最小;另外一種就是,雙方分歧比較大,只能通過訴訟進行離婚,有可能會經過多輪訴訟才離成。終審離婚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分析下。

一、關於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對方不同意,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於是當事人寄期望於6個月後的第二次起訴。但起訴幾次法院會判決離婚,這個問題沒有確定答案。有可能一次,也有可能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因為法律對此問題並沒有明確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就意味着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認為二次起訴即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決離婚,也可以認為二次起訴並不能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不準離婚。總之,這兩種判決都是對的,都不違反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首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同時《婚姻法》還進一步規定了以下6種情形,只要符合這6中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法院就必須判決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於夫妻離婚時候財產的分割,規定是婚後共有財產可以協議分割分配,登記在各自名下婚前取得財產歸登記人個人所有。夫妻倆只能分割屬於兩人合法擁有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分配他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二、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主要依據

不管是一審、二審、還是再審,離婚財產的分割主要依據以下條款,如果雙方簽署有離婚協議的,按照協議履行,沒有的則通過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對二審不服的離婚案件

對於判決准予離婚的部分不能申請再審,只能服從判決。對於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不服可以申請再審。

可以看出,不管是一審、終審,所引用的法律依據基本一致,財產的具體分割,還是要看雙方的證據,依據各項責任的判定來確定的。另外離婚是一審終審,但是對於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是可以申請再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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