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終審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7W

一審終審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包括什麼?

離婚訴訟案件在我國十分的常見。我國關於離婚案件是有着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説有一些是一審終審的離婚案件,但是實際上確實很多人並不知道一審終審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包括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一審終審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婚姻效力是一審終審。

我國適用一審終審的有以下幾類案件:

1、最高院進行的一審案件;

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適用法院調解的案件;

4、法院作出不可上訴的裁定;

5、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

對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能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並且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但是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調解,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也可以上訴。

二、離婚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一)提起撤銷婚姻請求的時間:《婚姻法》第十一條

1、因脅迫結婚的 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不能提起離婚的時間《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實,一審終審離婚訴訟類案件僅僅是針對婚姻效力作出的規定,因為在我國婚姻法當中,明確規定了無效婚姻的範圍,法院在對無效婚姻作出判決以後,是不再接受上訴的。其他普通的離婚訴訟案件是可以上訴的,這也就是説,在一審的時候,如果法院已經在證據、事實清楚的情況之下,判決雙方的婚姻無效的話,一審就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

適用一審終審的離婚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以及適用簡易程序或者特別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以上都是適用一審終審的法律依據。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