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為分割財產起訴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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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為分割財產起訴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離婚為分割財產起訴法律依據是什麼?

1、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離婚後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後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二、離婚時候彩禮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説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手續中,不可缺少的一環就是分割財產。我國的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都對離婚財產分割起訴做出規定。起訴離婚財產分割可以在離婚訴訟的時候進行,也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發起。法院判決會本着男女平等及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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