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當多分財產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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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應當多分財產的情況是什麼

離婚應當多分財產的情況是什麼

離婚時明確可多分財產的情形包括:

1.隱藏財產。如將車輛、首飾等動產藏起來。由於法院尚未全面推行財產申報制度,未主動申報的財產,是否可以視為隱藏財產,實務中處理不一。

2.轉移財產。轉移財產是指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將財產無償轉讓他人。

3.變賣財產。如私自將房屋變賣,但變賣財產並不必然會對夫妻財產造成減損,只是改變財產形態。如果將變賣房子的錢存起來,並未進行消費,最終未必會少分。當然,如果私自變賣房產後,房產漲價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4.毀損財產。在實務中,夫妻矛盾激化時,一方可能會有砸壞車輛、收藏品等貴重物品的行為,若有證據證實,亦可主張多分財產。

5.偽造債務。

目前,最高法頒佈的第66號指導案例“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明確了起訴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一、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

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從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來看,有過錯方所持的心裏狀態都是故意的,並不存在過失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存在着配偶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而另一方也有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致使配偶權受到侵害的情況。

如果雙方均要求對方給予離婚過錯賠償,《婚姻法》及現有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均沒有涉及,如何體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配偶權的保護,如何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對法官也是一個考驗。有的學者主張可以借鑑過錯相抵原則,經濟損失較大的一方仍可請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二、違法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一)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1、2項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婚姻法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區分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

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於穩定婚姻關係,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並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

(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

婚姻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所謂家庭暴力,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遺棄

婚姻法第46條第四項還規定遺棄家庭成員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

對於何為遺棄,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有認為遺棄是同居義務或扶養義務不履行;有認為遺棄是指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

三、損害事實

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的是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後果要件。關於適用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還明確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應當多分財產的情況,一般是一方隱藏着夫妻間的財產,或者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使用財產。一般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這些類似的情況,都是可以在離婚分割財產的過程中,最大程度的獲得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另一方可能還會有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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