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女方多得的情況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離婚財產分割女方多得的情況有哪些?

在夫妻雙方選擇離婚時,對於爭議最大的有可能是財產以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一般情況下,在財產分割方面應遵循平等原則,婚前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平分,但在特定的情況下,男方或女方可能會在財產分配方面獲得更多。那離婚財產分割女方多得的情況有哪些?我們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財產分割女方多得的情況有哪些?

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分割分配屬於兩人共有財產,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為原則。如果一方有對方出軌或者家暴等有過錯的證據,可以以此主張得到賠償。

如果離婚的夫妻倆就財產的分割達不成協議,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的。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在分配財產時會更多考慮到女方。所以,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如果存在以上情況,而女方想要多分配一些財產,可以收集以此相關的證據提交給法院,法院會根據相關材料進行裁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