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後悔合理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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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後悔合理的情況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分割後悔合理的情況是什麼?

離婚財產分割後悔合理的情況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後悔協議離婚時約定的條件

登記離婚時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通過訴訟重新分割。

情況一: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後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後,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情況二:未離婚,對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協議後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情況三:離婚後,對損害賠償後悔

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情況四:離婚後,對子女撫養問題後悔

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另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在法院進行離婚案件的審理時,會通過是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做出分割的判決,如果其中一方在分割的判決已經下達之後反悔了,通常是不能重更新進行審理和判決的,但是如果另一方對於財產有欺瞞、轉移或者有未分割的財產的情況下是可以重新審理對於財產的分割會重新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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