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夫妻財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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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夫妻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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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證夫妻財產分割協議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1、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2、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夫妻在離婚時,應當就財產分割的相關事項進行認定,並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離婚協議遵照執行。在司法實踐,可能出現夫妻一方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隱瞞不報的情況,發現這種情況時,另一方應當進行財產保全,而後還應當進行財產公證,以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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