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人債務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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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人債務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有個人債務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有個人債務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個人的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償還債務的依據是: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5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二、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我國《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於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實,不可能預見未來的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所以,平常就在主觀上不願意,在客觀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經營風險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否認債務。

根據規定:

(1)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它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除此之外,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個人債務在離婚時一般是不得以共同財產來承擔的,但若是夫妻另一方同意用共同財產先償還債務,此時就可以先償還債務,再分割剩餘的共同財產。對於起訴離婚的情形法,法院對於那些個人債務,並不會要求用共同財產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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