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把財產轉給子女的行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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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前把財產轉給子女的行為是否合理?

離婚前把財產轉給子女的行為是否合理

離婚前把財產轉給子女的行為是不合理的,因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不經另一方的同意,無權把財產轉移到孩子名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離婚撫養權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作為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強行要求另一方把部分財產給子女的這種想法完全是道德綁架,這麼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實際上,當事人的想法也就是試圖通過爭取子女的撫養權,等於無形之中就多分了一部分共同財產,可是這麼做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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