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離婚財產是如何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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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方離婚財產是如何分配的?

一、過錯方離婚財產是如何分配的?

過錯方離婚財產的分配:一方在婚內出軌或者有重婚行為的,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法院判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一方主張另一方有過錯,那麼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如果不能提供證據,那麼法院不會採信。

2、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財產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為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 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 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 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 方應當予以補償。

3、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兩種情況,女方 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會判決在離婚中有精神損害賠償的,除非是因為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導致離婚,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會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無過錯方而已。

即使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最高5萬,而且法院一般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具體賠償數額沒有明確量化標準,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過1萬元。

二、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是違法行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護法律的行為。

(2)是損害事實。侵害配偶權的損害事實,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

(3)是侵害配偶權違法行為與配偶身份利益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4)是主觀過錯,即侵害配偶權的故意。

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一方存在有過錯的行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進行合理的賠償,司法機關也可以根據訴訟案件的實際情況主張對有過錯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賠償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水平來認定,如果賠償標準不合理也會出現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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