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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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一、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説,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民法典對於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准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准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如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需要説明的是:照顧並不是一種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於離婚時損害賠償。得到照顧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據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4)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5)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只是法庭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的一個參考因素而已,並不盡然法庭就絕對會按照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來審理的。比如説,婚姻關係破裂的導火索就是在於女方存在重大過錯,那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男方也是很有可能的,或者女方的經濟收入本身就比男方高的,也會相應的照顧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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