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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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案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二、不離婚能否分割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財產。重大理由有:

1、 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溝通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侵害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行為;

2、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中發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要達到“嚴重”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意義上的生活消費、經營支出就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另外,不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這裏就沒辦法針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這個問題給出一個什麼絕對標準的答案了,有些夫妻可能就是男的分割的共有財產多些,有的夫妻的話,法院就會適當的照顧到女方,大家也知道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其他夫妻的財產分割方案不一定適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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