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怎麼規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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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怎麼規定財產?

婚姻不比戀愛,婚姻生活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處處都需要錢財支撐,因此婚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財產,為了更好的處理婚姻財產糾紛,我國順應時代頒佈了新婚姻法,裏面對財產也做了很多詳細的規定,對婚姻財產的歸屬以及分割有異議的,都可以參閲看一下我國的新婚姻法怎麼規定財產的?

新婚姻法對財產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想要更好的過好婚姻生活,都應該理性的掌握新婚姻法怎麼規定財產的,至少要清楚的知曉屬於雙方的財產、屬於一方的財產以及離婚時財產的分割等等,這樣可以做到有備無患,一旦遇人不淑離婚的情況,就可以根據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識為自身維權,以免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處於被動地步,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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